曹安定律师亲办案例
非法经营案二次申诉意见书
来源:曹安定律师
发布时间:2011-10-29
浏览量:1113
二次申诉意见书
省公安厅:
首先,**县**公司(以下简称我公司)全体股东十分感激贵厅对我公司投诉事件的高度重视和人文关怀。我公司收到贵厅反馈结果后认真研究解读,现经全体股东一致讨论决定,再次就回复材料和**县公安局(以下简称县公安局)的后续错误行为反映给贵厅:
一、我公司根本不构成垄断经营、哄抬物价、固定价格。
1、从公司成立时向县各机关事前报告来看
在我公司成立之初,公司股东决定把成立公司的动机、程序、股权构架、经营模式等情况以书面形式报告致县委县政府等各部门,希望接受各部门工作指导,听取宝贵意见并获得政策支持,但是没有一家部门给予回复或建议,不知能否理解为各职能部门对公司成立合法性的默认。现实中怎么可能公司欲垄断经营、哄抬物价、固定价格而向政府打报告呢?因此,我公司根本不具有非法经营的主观目的。
2、从公司股东协议中的市场分区定位及垄断的定义界定来看
为了抵制同行业的恶意杀价等不正当竞争才自发走到一起,成立公司,并把销售市场划分为域内市场(**、**、**、**四县)和域外市场(全国其他地区),为鼓励外销,股东协议规定,域外销售不收取4元/方的利润,这怎么能认定为垄断呢?另外,我国反垄断法规定,“垄断”的界定权限为工商部门,公安等部门无权界定。并且界定垄断必须有明确区域界限,如果认定我公司构成垄断,则至少在**、**、**、**四县的范围内认定,而以上四县究竟共有多少家碎石企业,我公司没法统计,更谈不上有垄断的实力。
3、从碎石价格市场行情来看
经我公司收集的证据来看,目前江西碎石市场行业指导价为  元/方,而**县的用石企业采购的碎石价格为53元/方,均高于我公司的内部定价40元/方。我公司根本不构成哄抬物价。
4、从公司的管理制度来看
公司股东协议明确规定,各厂自己在公司成立前联系的碎石销售业务,其价格高于40元/方的,公司只收取4元的利差,低于40元/方的,公司同样收取4元的利差,只不过要上报公司备案,公司并没有限制低于40元/方的价格,捂货惜卖。
5、从**县碎石市场占有量来看
**全县的一年用石需求为70万方,而各碎石厂年生产能力为150万方以上,所有碎石厂在**县内的销售量仅占不到全县市场的60%,其余40%的市场销量被其他供应商占有,我公司根本没有能力垄断市场。
6、从我公司的市场销售现状来看
我公司目前碎石销售市场主要为南昌、上海等域外市场及**、**、**、**等域内市场,前者销量迅速猛增,公司成立一个月内,对外签约销量达60万方,占各碎石厂的全年产量的1/3强,彻底改变了**县的碎石产品积压状况,发展形势一片光明,公司无力也没必要在**县垄断经营。
7、从非法经营罪的犯罪构成来看
我国非法经营罪的犯罪构成并不包括垄断经营,哄抬物价行为,只在03年的司法解释中明确,违法国家在预防、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有关市场经营、价格管理等规定哄抬物价、牟取暴利,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才可构成非法经营罪。但办案机关滥用、歪曲非法经营罪中“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”兜底条款,借侦查职权插手企业内部经营活动。
二、回复材料内容与事实不符。
市场规律决定了市场经济的走势,只有实力大的公司才能接到比较大的单,公司成立前各碎石企业由于是分散经营、各自为阵,想走出去接大单几乎是不可能,即使接到大单,也苦于供应量跟不上而不得不吃尽违约苦果。于是各碎石企业自发联合走到一起成立公司。南昌、上海等地的大型需求方因此相信了我公司的供应实力,纷纷与我公司签约下单,这正是我们的联合销售模式吸引了他们的眼球,增强了他们的信心。另外,我公司成立的初衷即以销售公司名义走出**县,增强外销实力,公司目前已拿下很多外销大单,根本不是像材料所说。
三、县公安局办案程序严重违法
1、我公司在上次申诉后因为得到贵厅的高度重视,县公安局或许迫于形势压力,积极与我公司谈判协商,在投诉后的一星期内解冻了我公司在**县**银行营业部基本存款账户**账号中的全部存款232541.22元(以前专案组放话最多解冻公司工人工资2-3万元,其余全部没收),同时变更强制执行措施,并开具扣押物品文件清单,再次扣押了我公司的12万元现金。县公安局怎么能以扣押物品文件形式扣押现金呢,怎么能以扣押形式代替没收呢?难道不要按法定程序,待法院有罪判决生效后由法院没收吗?
2、公安局刑事立案至今已有4个多月,案件一直悬在侦查阶段,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办案时间限制。既然本案如回复材料所述,涉嫌非法经营事实清楚、证据充分,为什么不按规定流程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?本案又不是多次流窜结伙作案或社会影响面广、案情复杂等情形。根据法律规定,公安侦查终结案件要么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,要么撤案。怎么县公安局4个月了还难以终结,却仅在冻结款上做文章,这是否暗含一些经济利益的因素的冲动呢?
3、回复材料之下步工作安排二,考虑到稳定大局,以人为本适当退还成立公司的一些实际成本和管理费用。其实这一行为折射了县公安局错误办案的心虚本质,公安侦查打击刑事犯罪怎么能模凌两可、如此暧昧呢,这难道是回复所述的严格立案、严格依法办事吗?
综上所述,县公安局以上侦查办案行为事实无据,程序错误。为此,再次向贵厅申诉,期望在贵办监督下,**县公安局能悬崖勒马、迷途知返、知错即改。
此致
**省公安厅


**县**公司
二O一O年十二月二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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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• 律师姓名:
    曹安定
  • 执业律所:
    北京大成南昌律师事务所
  • 职  务:
    主办律师
  • 执业证号:
    13601*********910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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